原创:刘士健 博士 编辑:史晶晶
最近,很多食品企业朋友都在问:按照国家规定,2018年10月1日起,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、标签和“QS”标志。这个规定是在2015年出台的,给了企业三年的过渡期,但是很多企业在这个规定出台之前印刷了大量的包装、标签,到了今年10月1日以后,这些包装和标签仍然还没有用完,如果通过制作新的标签,采取加贴覆盖的形式,盖住QS标志和已经作废的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,这些包装还能够继续使用吗?
我们先来看看文件是怎么规定的?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食药监食监一〔2015〕225号)第五条:“五、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“QS”标志:(一)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,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,不再标注“QS”标志。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“QS”标志的包装和标签,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。2018年10月1日起,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、标签和“QS”标志。(二)使用原包装、标签、标志的食品,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。”
目前,有两种意见。
第一种意见:不能采取加贴覆盖的形式继续使用原包装。
225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“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包装不得再使用原包装、标签和“QS”标志”。按照这个规定,带有QS标志的包装肯定是原包装,企业采取加贴的形式覆盖QS标志是不符合规定的,不能采取加贴覆盖的形式继续使用原包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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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种意见:可以采取加贴覆盖的形式继续使用原包装。
根据GB7718食品标签通则的4.1.7.1条款: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、补印或篡改。这个标准明确规定了不能加贴的部分是日期,并没有规定其他内容不能加贴,另外,根据,根据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7718-2011)问答(修订版)之 五十八条: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、补印或篡改。 本标准4.1.7.1条“”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、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。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,包括“生产日期”或“保质期”等日期内容,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。根据这个规定,如果采取整张加贴的形式,也可以覆盖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。
根据以上条款,有的企业认为:在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之前,通过加贴的形式覆盖原有QS标志和已经作废的生产许可证号,标签上的内容符合GB7718的规定,是可行的,并没有违法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。另外,食品标签的本意是“求真、务实”,采取加贴的形式,把真实的信息展示给消费者,又避免了大量包材的浪费,为什么不可以呢?
这个问题涉及到的企业数量还是非常庞大的,欢迎大家参与留言讨论。
作者简介
刘士健博士,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,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建者,长期为食品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,累计培训学员上万人,已初步在食品工厂管理、效率提升、质量控制、食品标签、食品安全与法规培训上形成了自己的一套高效培训理论和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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